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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动态- 【解读】要么兽药,要么饲料,农渔发【2021】1号文件对水产动保行业影响深远!
靴子终于落地。
这几日,很多网站和公众号都转发了农渔发【2021】1号文,农业农村部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的强力监管正式拉开了序幕。
水产“非药品”十几年来的自由快速发展,为水产养殖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因为标准缺失,监管缺失,也丛生乱象,广为诟病。
2019年1月,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第十六条,提出“强化投入品管理”,“将水环境改良剂等制品依法纳入管理”。
2019年4月,全国范围内的虾蟹塘口“青苔事件”沸沸扬扬,养殖户、经销商、生产企业都广受其害,相关主管部门也倍感压力。
2019年5月,农业农村部派出专家组,赶赴主要养殖区,调研“青苔事件”和“非药品”市场情况,并于年底拿出内部调查报告和工作建议。
2020年1月,新冠疫情突如其来,有些工作不得不暂停推进。
2020年3月11日,农业农村部公布《2020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范围为: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和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依法审批的药品。
2020年3月19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20年5月,农业农村部部署开展2020年专项整治“利剑3号”行动,行动分两批次,持续至12月份,整治重点为以养殖水产品为重点产品,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品,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2021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渔发【2021】1号文《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共有五条,说了三个内容:一是厘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概念和含义;二是布置三年的专项整治计划;三是全国试行白名单制度。
从这个时间表可以看出,本次的通知是有清晰的脉络,即使人员变动,也一定会抓地有痕,落到实处的,大家要有清醒的认识。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通知。
厘清含义原文:
“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在水产养殖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应按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
解读:
1、凡是没有兽药批准文号,而在标签内容上含有“预防、治疗、消毒、杀菌、杀灭寄生虫、防治XX病”的产品,可以判为“假兽药”。常见的是一些企业把“复合碘”“戊二醛”等在企业标准信息平台上备案下,打上“非药品”或“水质改良剂”的标识,自认为就不受《兽药管理条例》监管了。但是,你说你不是药,可你的说明书里写的是兽药的作用与用途。说你是药,你又没文号。所以这是个认识误区,外用消毒剂、杀虫剂也是后面重点查处的对象。
“假兽药”的责任: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可处没收、罚款、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2、凡是未取得兽药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而在说明书里含有“拌饵投喂、拌料内服、混饲”的产品,要负法律责任。“非药品”说明书里不能出现“增强抵抗力、提高免疫力、提高抗应激能力、提高消化能力、保肝护胆、清热解毒、健脾化食”等有目的的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字眼。常见的产品有中草药及提取物、维生素、微量元素等。
3、再次明确禁止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涉嫌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主要作用于植物的茎叶,需有一定的黏附性,而水产用产品要求在水中有较好的溶解性和分散性。农药所含的杂质和所用的一些助剂如二甲苯等,在空气中较易分解,在水体中可能残留期过长,危害水环境和养殖动物。所以,农用的90%晶体敌百虫和菊酯类等,渔药店和养殖户就不能再经营、使用了。很多企业的杀虫剂、清塘剂、杀青苔剂等“非药品”是直接分装农药,以后可能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专项整治计划原文:
“我部决定2021—2023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设立有奖举报电话”。
“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
解读:
三年的专项整治计划,不可心存侥幸了。牢牢把握“药就是药,非药就是非药”的原则,在生产、经营、使用中有意识的规避法律风险,以免得不偿失。
“白名单”制度原文:
“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白名单制度是指: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物质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除合法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投入品外,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或警示。”
解读:
白名单制度是这次通知的“亮点”,也有一些争议。
一直以来,有部分强硬派专家不认可水产“非药品”的存在必要性,认为所谓“非药品”就是非法药品。他们认为,现在所谓的非药品,就是施行兽药GMP认证和2006年地标升国标后一些企业钻空子,逃避监管的产物,现有的《兽药管理条例》《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已经可以实现水产养殖投入品的全覆盖监管。
同时,一些专家认为,现有的兽药标准中的产品品种、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几十年如一日,已跟不上养殖环境的变化和养殖生产的需求,水产非药品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针对存在的乱象,也需加强监管,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或实行专法来管理,如制定“水产微生态制剂管理办法”等,也可以在一些地区出台地方性的管理规范,由当地渔业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和质量监管。
从这次通知来看,强硬派专家的意见暂时占了上风,除了农业农村部批准的白名单产品,其他水产投入品都不得使用。但注明了是“试行”,先在部分省市推进?先在健康养殖示范场推进?还有待观察。
水产非药品会走向哪里?一旦全面取消,将严重影响相关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甚至生存,会影响就业,会影响地方经济。但这些理由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大旗面前是苍白无力,不堪一击的。
建议相关正规生产企业1、认真学习《兽药管理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自查自纠,对于涉嫌不合法的产品尽快停产、下架、召回,取消在系统中的相关企标备案。
2、筛选确定合适的兽药GMP厂家进行合作,参股、买断、收购等,多条退路。
3、尽快申建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线。相关部门已经在优化审批流程。
对于经销商,也要加强学习,认真考察了解,选择有长期发展潜力的厂家进行合作。
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永远离不开水产投入品行业。维护这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每一个从业人员的责任,每个人都可以贡献自己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方案,相关行业组织尤其是中国渔业协会水产动保分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水产投入品分会,更是责任在肩,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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